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正关于“公司商标”的规则

09 4月 2018 消费品法规新闻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正关于“公司商标”的规则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着手修正《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项下的规则和法规,删除关于公司的注册商标必须先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登记才能在标签上使用该商标作为经销商身份标识的规定。

必维技术服务事业部 阅读时间: 1分钟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及其规则和法规要求纺织品需标明纤维含量、原产国以及制造商或其它责任公司经营业务所用的名称(或公司的注册识别码“RN”号)。过去,公司必须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商标注册的副本,才能使用商标代替公司名称。

据7月份的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删除这一规定的提案征求了公众意见。

现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了规则,该修订允许使用公司商标作为经销商身份标识,且无需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登记该商标。这一修改源于委员会意识到注册商标可通过网上搜索或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 (www.uspto.gov) 上查到。

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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